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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海镇持续开展“靓城行动” 启动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案例曝光台

发表时间: 2024-05-01 17:10:00 来源:晋江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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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晋江新闻网讯 为进一步推进人居环境整治标准提升,增强民众人居环境保护意识,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创建要求,4月份,晋江市安海镇开展多轮“靓城行动”、镇主要领导巡查及“人居环境整治日”活动。近日,安海镇针对镇域内影响人居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曝光,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,共同推动打造良好人居环境。

  案例1:张某某在大深路菌柄村路段沿途滴洒漏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800元。

  案例2:孔某某在南环路华达酒店路段沿途滴洒漏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800元。

  案例3:李某某在安海镇南环路随地乱扔水果,根据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(一)项规定,责令清理,并处罚款50元。

  案例4:吴某某在安海镇侨兴巷张贴小广告,根据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500元。

  案例5:顾某某在安海镇成功东路占道经营,根据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和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200元。

  案例6:郑某某在安海镇金色年华酒店红绿灯路口随意散发广告,根据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500元。

  案例7:陈某某在恒安路明源酒店对面占道经营,根据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和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200元。

  案例8:王某某在安海镇西边公交亭张贴小广告,根据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500元。

  案例9:张某某在安海镇西边公交亭张贴小广告,根据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500元。

  案例10:唐某某在安海镇主干道捷龙盛世灯控路口随意散发广告,根据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500元。

  案例11:马某某在安海镇可慕皮革区张贴小广告,根据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500元。

  案例12:付某某在安海镇大深路宝龙豪苑路段沿途滴洒漏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800元。

  案例13:杨某某在南环路安平桥闸路段沿途滴洒漏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800元。

  案例14:沈某某在南环路安平桥路段沿途滴洒漏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800元。

  案例15:尚某在安海镇书展公园旁边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,根据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50元。

  案例16:撒某某在南环路庄头村路段沿途滴洒漏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800元。

  (记者 施蓉蓉) 

     
责任编辑: 蒋 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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